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原告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B98U47。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莲,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

段富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洛川县。

案由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案件由来

审理经过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富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诉讼

原告诉称请求

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并宣布债务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991.49元,利息187.4元,逾期利息(从2020年9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基本事实

合同签订时间

2019年9月20日

借期内

日利率

0.055%

逾期

利率

借款利率上加收50%

借款本金

11040元

欠款

金额

本金

10991.49元

还款方式

先息后本

利息

187.4元

裁判

理由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原告自愿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归还本息,按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尚欠本息及支付逾期利息。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0991.49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原告主张被告未按时偿还的利息187.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逾期利息,合同约定按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不违反双方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到期时间为2020年9月12日,原告主张从2020年9月13日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保全费,因未实际发生,故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裁判主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段富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991.49元、利息187.4元及逾期利息(从2020年9月13日起以本金10991.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段富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审判人员审 判 员  陆恋丽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何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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