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妤鑫,女,****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长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与宋长东系父子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与宋长东系母子关系。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妤鑫与上诉人宋长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吉0323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的前提是有合法有效且确定的债权存在,而本案中上诉人宋长东与案外人吉林雅成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清,不符合债权转让的法定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刘妤鑫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吉林雅成律师事务所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不符合起诉的条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吉0323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刘妤鑫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878元退还给上诉人刘妤鑫,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9756元,退还给上诉人刘妤鑫4878元,退还给上诉人宋长东487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任 勇 审判员 谭贵林 审判员 孙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田济慈 书记员 郝一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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