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纪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原告尹长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通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江锦东路**。
负责人郝东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鑫,通化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长。
委托代理人迟海峰,吉林卓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涛、尹长艳诉被告通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一案中,原告王纪涛、尹长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纪涛、尹长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