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晓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代理人陶实,北京实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杨武平,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练兵,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中鹤,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干部。

审理经过

原告曹晓华诉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行政协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晓华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晓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曹晓华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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