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桂林市漓江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汤耀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海纯,女,****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执行人朱博玉,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灵川县。 被执行人刘发军,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被执行人秦浩,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灵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311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唐海纯、朱博玉、刘发军、秦浩银行存款246167.6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不得隐藏、转移、转让、赠与、抵押、变卖、毁损查封、冻结、扣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莫燕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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