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桂林市漓江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汤耀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海纯,女,****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执行人朱博玉,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灵川县。 被执行人刘发军,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被执行人秦浩,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灵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311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唐海纯、朱博玉、刘发军、秦浩银行存款246167.6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不得隐藏、转移、转让、赠与、抵押、变卖、毁损查封、冻结、扣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莫燕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