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英。 被执行人:陈某芬。 被执行人:眭某军。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英与被执行人陈某芬、眭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东县人民法院(2010)山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某芬、眭某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李某英与被执行人陈某芬、眭某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分批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李某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423执恢2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唐声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袁校根 书 记 员 李莹莹 校对责任人:唐声华打印责任人:李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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