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龚家珍。

申请人:刘金。

申请人:刘勇。

申请人:刘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系申请人刘敏之弟)。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龚家珍与刘金、刘勇、刘敏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龚家珍、刘金、刘勇、刘敏于2017年4月21日经迭部林业局电尕林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刘华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迭部县支行开户的卡号为6210988xxx********的存款归其妻子龚家珍所有。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申请人龚家珍与刘金、刘勇、刘敏于2017年4月21日经迭部林业局电尕林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慧芬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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