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钱守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被告:代立民,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彰武县。 被告:高福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被告:黄英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被告:韩丽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审理经过

钱守义与代立民、高福臣、黄英伟、韩丽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钱守义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钱守义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守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钱守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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