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钱守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被告:代立民,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彰武县。 被告:高福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被告:黄英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被告:韩丽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审理经过
钱守义与代立民、高福臣、黄英伟、韩丽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钱守义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钱守义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守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钱守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