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帮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贵州省习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梁建梅,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习水县军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DJNB226。住所:贵州省习遵义市水县东皇街道天生建材城B栋2单元301。法定代表人:兰茂林,系习水县军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帮华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案外人马发强、袁代华系被申请人习水县军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与申请人系战友关系。2018年3月,被申请人及二案外人邀请申请人为其开车,并约定每月给申请人4500.00元的报酬。后申请人从当年3月工作至11月,被申请人未按约定给付报酬,经申请人催要,被申请人才通过二案外人向申请人支付了2000.00元。2019年9月16日申请人找到被申请人结算报酬,被申请人共差欠申请人360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0元,尚欠34000.00元,二案外人向申请人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欠申请人34000.00元。后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及二案外人拒不履行,为此特请求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34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习水县军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江帮华劳动报酬34000.00元。 申请费217.00元,由被申请人习水县军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方朝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