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阜新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 被执行人:阜新某有限公司,住彰武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新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4)彰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4日向阜新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阜新某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阜新某有限公司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阜新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对阜新某有限公司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阜新某有限公司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阜新某有限公司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453623.6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彰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 林 审判员 孟凡旭 审判员 赵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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