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双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邓祥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银,湖南湘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武冈市天工印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冈市迎春亭办事处花塔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哲。

审理经过

原告邓双章、邓祥跃与被告武冈市天工印象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双章、邓祥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冈市天工印象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邓双章、邓祥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两原告工资款项312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两原告系父子关系。两原告于2016年开始为武冈市天工印象装饰有限公司做事,具体做泥工。自2018年起被告开始拖欠两原告工资款,截止至2020年5月,被告共计拖欠两原告工资款45260元。2020年5月19日,被告向两原告出具欠条及还款计划,承诺2020年底还清。然而直至2021年2月份被告只还款14000元,尚欠31260元,经两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偿还。为了维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武冈市天工印象装饰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举证

原告邓双章、邓祥跃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欠条,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项的事实;还款计划,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项及未能按约定还款的事实;2、转账记录,拟证明自2020年5月至2021年2月被告只偿还了原告14000元的事实。

本院经过审核,认为原告所提交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有关联,予以当庭认定,并在卷佐证。

根据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武冈市天工印象装饰有限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其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新型装饰材料的研发;室内外装饰、设计、施工。李哲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邓双章、邓祥跃陆续接受武冈市天工印象装饰有限公司的雇请为其提供做泥工等劳务,2020年5月19日,双方经结算,武冈市天工印象装饰有限公司向邓双章、邓祥跃出具了欠条及还款计划,欠条上载明:武冈市天工印象装饰有限公司至2020年5月19日为止,欠泥工邓双章(4326231962××××××××)和邓祥跃两人劳务关系工资款共计肆万伍仟贰佰陆拾元整(小写45260元)。还款计划中载明:武冈市天工印象装饰有限公司和泥工邓双章、邓祥跃师傅今约定,武冈市天工印象装饰有限公司将于2020年6月底前争取还款1万,2020年7月底前争取还款1万,于2020年农历年底前把全款还清。欠条及还款计划上均加盖了武冈市天工印象装饰有限公司的印章,李哲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在欠条及还款计划上签名。出具欠条后至今,被告共支付了17000元工资款,现尚有28260元工资款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两原告受被告武冈市天工印象装饰有限公司的雇请,为其提供泥工等劳务。事后,双方经过结算,就所欠工资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达成还款计划,现还款计划中所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届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武冈市天工印象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武冈市天工印象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武冈市天工印象装饰有限公司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邓双章、邓祥跃工资款28260元;

二、驳回原告邓双章、邓祥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邓双章、邓祥跃承担20元,被告武冈市天工印象装饰有限公司承担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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