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住所地:凤城市凤凰城管理区翰墨委33-2-4、5号。
负责人:高悦,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袁新智,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凤城市。
审理经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与袁新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682民初29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我院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股权红利、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戴金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金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