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军,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吕辉因与被申请人刘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17民终1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吕辉申请再审称,其与被申请人刘刚在2020年1月8日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后,分两次支付给刘刚的25万元实际是购买房屋的预付款,而非定金。刘刚存在一房二卖的欺诈行为,且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刘刚未办理房屋解押手续所致。原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故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案涉25万元是预付款还是定金,剩余15万元整应否退还的问题:经查,吕辉支付25万元整的时间分别是2020年1月8日和2020年3月26日,双方2020年4月16日重新签订的按揭购房合同第十条则约定“甲方、乙方相互协商,由乙方提前支付甲方25万元作为购房定金”,因该25万元是提前支付,所以原审认定该25万元属于购房定金,具有事实依据。吕辉称刘刚存在欺诈行为,且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刘刚未办理银行解押所致,因其所述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的反映内容不符,且其也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吕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其再审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吕辉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