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向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气象局*栋*单元*室。
被告:上海市室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云南南路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101011324077507。
法定代表人:张国富,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向斌与被告上海市室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向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上海市室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向斌清劳务费18,500元,现原告向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向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25元,减半收取计65.62元,由向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