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明霞,女,汉族,生于****年**月**日,定西市安定区孚明农副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代理人:张胜,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定西市安定区孚明农副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孚明农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民主街13号。
法定代表人:赵振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明霞与被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孚明农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72983.56元,申请执行费9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甘肃银行定西分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孚明农副有限责任公司的房租收入73978.56元。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甘1102执4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利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继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