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善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刘梅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刘庆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刘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刘俊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上述五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思聪,广西律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述五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君龙,广西律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许明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被执行人:梁艳苹,女,****年**月**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善武、刘梅清、刘庆扬、刘欣、刘俊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桂0821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许明开、梁艳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请求二被执行人共同赔偿453787.6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且负担案件受理费4866元和执行费670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许明开、梁艳苹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其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许明开、梁艳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洪胜武
审 判 员 黄建海
审 判 员 彭姿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覃子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