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小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满珠,广东上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琼,广东上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唐龙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永兴居委会广隆集约工业园环镇西路2号B车间之三。 法定代表人:黄新平。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李小巧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唐龙不锈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案字[2021]114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311.4元;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0276.8元;三、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069.2元;四、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2350元;五、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护理费6450元、伙食费2150元、评残费用110元。因债务人佛山市唐龙不锈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李小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上述财产机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嗣后,案外人黄俊娜自愿与本案申请执行人李小巧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概括如下:一、黄俊娜自愿代被执行人佛山市唐龙不锈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案字[2021]1149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黄俊娜履行义务之后可另行向被执行人佛山市唐龙不锈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二、若黄俊娜按时足额付款,则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收取执行款116717.4元后就放弃余下债权的追偿;三、款项需分期支付,第一期于2021年8月15日之前支付20000元,第二期至第五期于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每月15日之前支付20000元,第六期于2022年1月15日之前支付余款16717.4元,款项需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李小巧指定的收款账户(户名李小巧,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村支行,账号62×××62);四、若案外人黄俊娜按时足额付款,则申请执行人李小巧有义务协助黄俊娜向本案被执行人佛山市唐龙不锈钢有限公司追偿;五、案外人黄俊娜自愿代佛山市唐龙不锈钢有限公司支付本案执行费1650.76元(已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黄俊娜自愿与本案申请执行人李小巧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但因和解需长时间履行,依法应对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粤0606执933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南华 审判员  叶锐杰 审判员  李华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健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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