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金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沂南县(卫生小区)从北向南第三座楼中单元2楼西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金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金波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44d01460c4a76746@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36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西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