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王聪,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申请执行人:杨冬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被执行人:蚌埠市锅炉水电设备安装处,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治淮路7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7884X3。
法定代表人:王聪。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冬梅与蚌埠市锅炉水电设备安装处(以下简称锅炉安装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聪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本院解除对(2019)皖0302执964号的执行、解除王聪的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6月9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王聪称:被执行人锅炉安装处于2010年至2014年向申请执行人杨冬梅借款13万元。在上述借款事项发生的时间段内,被执行人锅炉安装处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异议人王聪,且所借款项用于被执行人锅炉安装处的生产经营需要,与异议人王聪个人没有任何关系。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支持其异议请求。
答辩情况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被执行人锅炉安装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杨冬梅签章的《谅解书》(复印件)、杨冬梅签章的《谅解书》(复印件)、异议人王聪签章的《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书》(复印件)、(2019)皖0303执964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2019)皖0303执9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复印件)、(2019)皖0303执964号执行裁定书之二(复印件)、(2019)皖0303执964号执行决定书(复印件)、(2019)皖0303执964号限制高消费令(复印件)及被执行人锅炉安装处企业信息登记表(复印件)各一份。
本院查明
上述证据,因与原件核对无误,故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申请执行人杨冬梅未做答辩,未提交证据材料。
被执行人锅炉安装处未做答辩,未提交证据材料。
综上,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因原告杨冬梅诉被告锅炉安装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皖0302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10月16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冬梅与被执行人锅炉安装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302执964号。2020年4月14日,本院分别作出(2019)皖0303执964号执行决定书及(2019)皖0303执964号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锅炉安装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异议人王聪作为被执行人锅炉安装处的法定代表人,依法被限制高消费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异议人王聪作为被执行人锅炉安装处的法定代表人,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异议人王聪作为被执行人锅炉安装处的法定代表人,对其公司也就是被执行人锅炉安装处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王聪的执行异议。
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