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罗县树明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负责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江苏紫罗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江苏紫罗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罗县树明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2019)青270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适用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2019)青270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平罗县树明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41.9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