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任英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鹤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任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粤0784民初4077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生效文书,被执行人任英伟应交纳诉讼费756.25元,但上述被执行人未依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2月20日依法移送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任英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等职能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9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