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凤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芝,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石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萍,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凤龙与被告石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7日、2021年4月6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凤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芝,被告石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萍、李乐均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李凤龙申请对被告石鹤的银行账户予以保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凤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工程款650,000元、办理房屋入户手续税费7,827.30元、逾期给付工程款利息89,672.92元,合计747,500.22元人民币(所列逾期给付工程款利息计算至2021年1月19日,2021年1月20日以后的逾期给付工程款利息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工程款本金支付完毕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李凤龙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2019年10月8日还款协议的第二项,以二套房屋抵顶工程款的约定,返还要求给付650,000元的欠款,办理房屋入户手续的税费是7,827.30元、逾期给付利息89,672.92元,合计747,500.22元人民币(所列逾期给付利息计算至2021年1月19日,2021年1月20日以后的逾期给付利息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支付完毕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3日,石鹤将海林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发包给李凤龙,合同签订后,李凤龙按施工合同全面履行了义务。2019年10月8日,李凤龙与石鹤双方经结算后扣除已经给付的尚欠650,000元。之后,石鹤以牡丹江市阳明区富江阳光城C42号2-2-2号、C39号2-17-4号房屋抵顶原告工程款650,000元,但因石鹤拒不提供正规商品房合同及手续,导致李凤龙无法办理入户交易,致使用上述两栋房屋抵顶工程款的目的不能实现。期间,李凤龙为办理上述两栋房屋花费各种税费计7,827.30元。

被告辩称

石鹤辩称,首先,被告所付的交房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原因在于被告已经实际占有该房屋。办理房屋交房手续以及房产证是开发商的义务,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归于消灭。其次,原告在2019年11月19日,就应当知道案涉房屋暂时不能办理房产证的事实,根据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权利基础已经消灭,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4年9月1日,石鹤以牡丹江大东建筑总公司海林项目部的名义与李凤龙签订了《外墙保温施工合同》,将海林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外墙保温部分发包给李凤龙进行施工。 工程结束后,石鹤与李凤龙于2019年10月8日达成了《还款协议》,其中:1.路虎激光2012一台,作价270,000元;2.阳明区富江阳光城C42号2-2-2号、建筑面积80.80平方米,C39号2-17-4号、建筑面积79.74平方米,两套房屋作价650,000元。共计920,000元。由项目部石鹤协助或委托律师办理车辆过户与房产落户事宜,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之后手续费用由李凤龙自行承担。 2019年11月19日,李凤龙与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阳明分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华隆富江阳光城认购意向书》,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阳明分公司将其开发的牡丹江阳明区富江阳光城C42号2-2-2号、建筑面积80.86平方米,C39号2-17-4号、建筑面积79.74平方米两套房屋出售给李凤龙。合同分别由甲方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阳明分公司加盖的公章及经办人签字、乙方李凤龙签字,石鹤的委托代理人石巍、程艳在合同的经办人处分别签字。同日,由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阳明分公司分别给李凤龙出具了两份《收据》,其金额均为240,000元,并加盖了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阳明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庭审中,石鹤称其对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阳明分公司享有债权。 2019年11月26日,李凤龙交纳了物业费、供热费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立案时该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经本院释明,李凤龙变更案由为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019年10月8日,石鹤与李凤龙达成了《还款协议》,石鹤用阳明区富江阳光城C42号2-2-2号,C39号2-17-4号两套房屋作价650,000元抵顶李凤龙的工程款。2019年11月19日,李凤龙与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阳明分公司及石鹤三方共同签订了两份《华隆富江阳光城认购意向书》,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阳明分公司将其开发的牡丹江阳明区富江阳光城C42号2-2-2号,C39号2-17-4号两套房屋出售给李凤龙,并为李凤龙出具了《收据》。由此,其《还款协议》已经变更为《华隆富江阳光城认购意向书》,其权利义务发生了变化,该《华隆富江阳光城认购意向书》的双方当事人为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阳明分公司与李凤龙。庭审中,经本院释明,李凤龙明确不变更诉讼请求,故对李凤龙请求解除2019年10月8日《还款协议》第二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李凤龙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凤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75元,减半收取计5,637.50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9,907.50元,由李凤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卫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杨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