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云辉,男,****年**月**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被告:艾红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韦云辉与被告艾红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韦云辉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云辉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韦云辉自愿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利益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云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韦云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