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案外人):牛建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隆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壁泉街道金剑路5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59877421Y。
法定代表人:杨文书,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被执行人):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红果镇经济开发区月亮山对面320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666970118L。
法定代表人:黄佑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牛建毕与被告重庆市璧山区隆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牛建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牛建毕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