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安市东京城镇农富农资商店,住所地宁安市东京城镇民兴街。
经营者:程连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安市东京城镇民兴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石,宁安市东京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宁安市东京城镇农富农资商店与被告高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宁安市东京城镇农富农资商店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安市东京城镇农富农资商店以与被告高军达成和解并且已经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宁安市东京城镇农富农资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宁安市东京城镇农富农资商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