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金汇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亭枫公路3759弄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卫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平,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杨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金汇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娟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上海金汇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要求撤销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金劳人仲(2020)办字第1619号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金汇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上海金汇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申请人上海金汇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