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连平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连平县元善镇乌石垇锦江苑1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96K。
法定代表人:庄月雨,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静、赵素娜,该公司职员。
被告:杨文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1××××××××××××X14。
被告:邵燕菲,女,1982年1月5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号码:441××××××××××××X24。
审理经过
原告连平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锋、邵燕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连平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平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文锋、邵燕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连平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