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粹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82GA9C。 法定代表人:孙伟,公司负责人。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文军,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李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住云南省陆良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粹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以被告李民已自动履行债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粹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予以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粹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粹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吉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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