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营口瑞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高坎镇大高坎村。 法定代表人:王立伟。 被申请人:王素荣,女,****年**月**日出生,住大石桥市。 被申请人:赵文厚,男,****年**月**日出生,住大石桥市。
审理经过
营口瑞丰科技有限公司与王素荣、赵文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营口瑞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素荣、赵文厚银行存款5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素荣、赵文厚在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营口瑞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坐落在大石桥市高坎镇白家村房权证号10××08号房屋一处。 具体事项以协助执行或冻结通知书为准。 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赠与或做其他处分,出售时须经本院许可。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财产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隋建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