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淇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800弄4号1118室。
法定代表人:孙梦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大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3455弄。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许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南星苑*号*室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淇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淇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淇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淇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计25元,由原告上海淇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