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怀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燕,湖北妍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晶,湖北妍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涂正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审理经过

原告袁怀良与被告陈江、涂正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袁怀良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怀良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怀良撤诉。 本案受理费2,900.00元,减半收取1,450.00元,由原告袁怀良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敦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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