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骅市天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泰山道海城家园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周晓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子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该公司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张博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天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博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骅市天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骅市天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骅市天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