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翠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

被告:沧州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建业大厦1805室。

法定代表人:杨家绪,该公司经理。

被告:沧州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村分公司。

住所地:孟村县建设大街信用社东侧

负责人:刘莉。

审理经过

肖翠姣与沧州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村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肖翠姣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肖翠姣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肖翠姣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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