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汉族,住甘肃省金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甘肃经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男,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1)甘0302民初17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周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周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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