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重庆渝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五路8号1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179753XW。

法定代表人:李明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红星小区新华支路2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686228754T。

法定代理人:母泽政,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渝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渝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94万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的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提供诉讼保险责任保险并出具担保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予以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采取在保全措施后的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金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冉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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