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侨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唐林康。申请执行人唐林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路××段××号××栋××单元××,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6001××××。申请执行人王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路××段××号××栋××单元××,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7301××××。
被执行人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公民身份号码:51112819791126001X。被执行人董祖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510103196912××××。被执行人刘家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5210××××。
审理经过 达州市侨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唐林康、王娟与张**、董祖刚、刘家模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5321300.31元及利息,执行费54006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强制执行已执行到位案款50304.98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家模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楼××号房屋,且上述房屋均被设立大额抵押,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账户内仅有少量余额,远不足以清偿债务。此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执行员 李双华
执行员 张兆丰
执行员 阚能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谭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