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剑,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郭金华,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剑诉被告郭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剑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以因疫情在沈阳隔离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剑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高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剑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焦照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