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剑,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郭金华,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剑诉被告郭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剑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以因疫情在沈阳隔离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剑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高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剑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焦照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 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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