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威海东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613681363),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河北村。

法定代表人:张恩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琳,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威海东夏电子模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55424610K),住所地威海市海南路-附2-1号。

法定代表人:金纪东,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威海东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东夏电子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威海东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威海东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4元,保全费2120元,均由原告威海东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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