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11192037M。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沈*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49994.97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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