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高立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沈利诉被告高立志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高立志送达相应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立
人民陪审员 刘 习
人民陪审员 余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昌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