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琳。
被执行人:闫立文。被执行人:山西海能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立文。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琳与被执行人闫立文、山西海能石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晋0802民初2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闫立文、山西海能石油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闫立文、山西海能石油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2930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