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水训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艳红,山东惠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济南市城镇建设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东,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袁水训与被告济南市城镇建设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袁水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济南市城镇建设开发公司给原告袁水训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2.请求支付逾期办理产权手续违约金12万元。事实和理由:2004年10月3日,原告袁水训与被告济南市城镇建设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济南市城镇建设开发公司将自己开发的位于临朐县房产出售给原告袁水训,房产面积88平方米,总价款119768元,并约定支付金额及方式为,被告济南市城镇建设开发公司欠原告袁水训的货款金额加30000元现金即为付清房款。合同签订后,原告袁水训如期付清了全部房款。之后,原告袁水训便一直占有、使用该房产至今。但是虽经原告袁水训多次要求,被告济南市城镇建设开发公司至今未为原告袁水训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2020年10月29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103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济南市城镇建设开发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应由受理济南市城镇建设开发公司破产申请的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谷长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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