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洪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昊,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莱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郭洪娜与被告张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6月23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洪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昊,被告张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郭洪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张岩向郭洪娜支付材料欠款25000元;2.诉讼费由张岩承担。事实和理由:郭洪娜2013年在山东金弘石材市场从事五金销售业务,张岩在郭洪娜处进货采用先拿货后付款的方式,尚欠郭洪娜25000元货款未结清。郭洪娜曾多次要求张岩支付货款,但张岩至今未向郭洪娜支付。郭洪娜认为张岩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现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张岩辩称,不认可欠款25000元,郭洪娜自己认可20000元,现在又起诉我25000元,我认可有尾款没有结清,欠款金额应该是20000元左右,没有具体对账。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郭洪娜在山东金弘石材市场从事五金销售业务,与张岩自2019年4月份至2020年1月存在业务往来,在交易过程中张岩有部分货款未结清。
2.郭洪娜提交与张岩于2019年12月9日至2021年3月9日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部分聊天内容为:郭洪娜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1月24日、2020年6月21日对张岩说:“张经理,我收到一个3万是你们转的吧?”、“张经理,那年后27000一块结清吧”、“张经理,货款记得这两人结一下,还有27000元。谢谢”;郭洪娜于2020年7月19日向张岩发送对账单文件一份;郭洪娜于2020年3月9日对张岩说:“张经理,剩下的货款原本25000,你说给20000,请问啥时候能给”,张岩对郭洪娜说:“能不能出正月”。
3.郭洪娜提交与张岩分别于2020年4月5日、2020年8月18日、2020年9月7日、2020年9月12日的录音,其中部分录音内容为:郭洪娜:你把那个钱结了吧。张岩:昂这两天给你结了,多少钱结了就行了,我也别和你算了,你看看最低能多少钱?郭洪娜:最低能多少钱,你们算的多少钱?张岩:你看看你合计合计给我打个电话。郭洪娜:咱们不是对的帐吗?张岩:两万三算的。张岩:不是两万三吗?张岩:你看看最低多少钱你合计合计。郭洪娜:不用合计,你觉得你想给我结多少钱就行。张岩:两万块钱行了。郭洪娜:两万块钱?张岩:昂。郭洪娜:行,你什么时候给我打钱?张岩:我这两天。郭洪娜:喂,张经理,你把那钱打给我啊。张岩:昂,最近这两天就给你付了,清账,你别害怕就两万块钱。
4.郭洪娜认可发送对账单之后,与张岩交流欠款的时候同意其偿还2万元,辩称该意见系当时以调解快速解决纠纷的目的达成的调解意向,因张岩并未实际履行,因此并未实际生效,不能作为张岩抗辩事由。张岩针对欠款金额不认可,辩称收到郭洪娜出具的对账单后认为该对账单不齐全,不是双方从开始合作到结束的对账单,最终货款应为2万元左右。张岩针对其告知郭洪娜关于对账单的异议未提交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郭洪娜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与张岩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关系真实有效。郭洪娜要求张岩支付货款25000元,张岩认可存在欠款,但对欠款的金额存在争议。根据郭洪娜提交的在发送对账单之后与张岩沟通过程,可以认定双方最终确定的货款结算金额为2万元。郭洪娜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张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郭洪娜货款2万元。
二、驳回郭洪娜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张岩负担150元,由郭洪娜负担6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