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彬彬,曾用名郭振东,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邑县。2008年7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一部刑诉〔2021〕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彬彬犯盗窃罪一案,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志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彬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郭彬彬撬门进入嘉年华装饰店内,盗窃联想V450笔记本电脑一台; 2、2017年3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彬彬撬门进入莲花山路的麻辣小镇店内,盗窃现金200余元; 3、2017年7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彬彬撬门进入浚河路的食鼎记麻辣香锅店内,盗窃收银钱箱一个,内有现金500余元; 4、2017年一天凌晨,被告人郭彬彬采取破坏门把手的方式进入罗马风情摄影店,盗窃黑色单反相机一部; 5、2017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郭彬彬撬门进入重庆石锅鱼店内,盗窃邵玉乐的黑色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200余元及邵玉乐身份证一张; 6、2017年11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郭彬彬撬门进入浚河路的馋嘴王转转小火锅店内,盗窃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及数十元现金; 7、2018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郭彬彬撬门进入御龙湾男士美容会所,盗窃零钱约200元; 8、2018年6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彬彬撬门进入莲花山路的嗨水果店,将钱箱盗走,钱箱内有200余元现金; 9、2018年8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彬彬撬门进入德福鞋店,盗窃男士布鞋两双; 10、2018年夏天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郭彬彬撬门进入火车站南一报亭内,被主人发现后逃跑,未窃得财物; 11、2018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郭彬彬剪断链子锁后进入龙石路的成宇水果店,盗窃70余元零钱; 12、2019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郭彬彬撬门进入御景龙亭西侧沿街书店,盗窃一台笔记本电脑及300元现金; 13、2019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郭彬彬撬门进入大丰收铁锅炖店内,盗窃薄林的黑色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数十元;9月16日凌晨,郭彬彬再次撬门进入该店内,盗窃饮料两箱; 14、2019年6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彬彬撬门进入武记烧鸡店内,盗窃电风扇一台、烧鸡一只; 15、2019年9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彬彬撬门进入聚铭装饰店内,盗窃店内浪琴手表一块、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华为Mate9手机一部; 16、2019年9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彬彬撬门进入大唐果业店内,盗窃收银钱箱和一部黑色OPPO手机,将钱箱内零钱取走后将钱箱丢弃; 17、2019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郭彬彬撬门进入那些年一起吃过的炒鸡店,盗窃现金100余元; 18、2019年11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彬彬撬门进入商贸城舒适达床垫店,盗窃笔记本电脑一台和VIVOX9PLUS手机一部; 19、2019年11月一天凌晨,被告人郭彬彬撬门进入通圣路东峻通讯店,盗窃两部平板电脑和四五部手机; 20、2019年一天凌晨,被告人郭彬彬撬门进入天佑青稞酒店内,盗窃青稞酒一箱; 21、2020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郭彬彬撬门进入金联上府沿街的林家全羊店内,盗窃三瓶白酒、熟羊肉等食品; 22、2020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郭彬彬撬门进入美丽园南门小楠同学水果店,盗窃收银台钱箱一个,内有现金100余元; 23、2020年5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郭彬彬撬门进入新盛家园沿街“最高机密”汉堡店,盗窃现金200余元及蛋挞、冻肉等食品; 24、2020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郭彬彬撬门进入傲雪棋内衣店,盗窃现金140余元; 25、2020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郭彬彬撬门进入赛博中学西的老中医化妆品店,盗窃现金200余元; 26、2020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郭彬彬撬门进入金联上府沿街汉堡店,盗窃OPPOR11PKUS手机一部、收银钱箱一个,钱箱内有100余元现金; 27、2020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郭彬彬撬门进入V先生火锅鸡店,盗窃两箱百威啤酒、现金数十元; 28、2020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郭彬彬撬门进入五村商场燕子清真熟食店,盗窃两箱点心; 29、2020年9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郭彬彬采取破坏门把手的方式撬门进入明德花园沿街于家糁馆店内,盗窃数个包子; 30、2020年10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郭彬彬撬门进入“乐口福”食材店,盗窃现金200元; 31、2020年10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郭彬彬采取破坏门把手的方式进入莲花山广场十二茶店内,盗窃一部小米手机及几十元零钱。

被告辩称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续永超、孙某、陈某等31人的陈述、证人毕某、王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郭彬彬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彬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郭彬彬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郭彬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侦查机关发还被害人续永超联想V450笔记本电脑一台;徐长香OPPOR11PKUS手机一部;鲁华华为Mate9手机一部、浪琴手表一块;南斐VIVOX9PLUS手机一部。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郭彬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彬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违法所得财物,应依法责令退赔。平邑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郭彬彬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供述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郭彬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郭彬彬退赔被害人孙某人民币200元、浚河路的食鼎记麻辣香锅店店主(通过王立军联系)人民币500元、邵玉乐人民币200元、高翰人民币200元、王连生人民币200元、张娟人民币70元、张东方人民币300元、盛强人民币100元、薛浩人民币100元、韩磊200元、孟祥菊人民币140元、孟娇人民币200元、林清银人民币100元、翟英明人民币200元(均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时圣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庄 严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