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阳贻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犹县。
被申请人:上犹县秦妈火锅店,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文兴路中段玉龙湾商业广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24MA38HBEL35。
经营者:毛圣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
被申请人:毛圣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系上犹县秦妈火锅店经营者。
审理经过 阳贻燕诉上犹县秦妈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阳贻燕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犹县秦妈火锅店、毛圣林的银行存款27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上犹县秦妈火锅店、毛圣林价值27000元的财产,并提供登记在申请人阳贻燕名下的赣B×××××轻型厢式货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阳贻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被申请人上犹县秦妈火锅店、毛圣林的银行存款27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上犹县秦妈火锅店、毛圣林价值2700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阳贻燕名下的赣B×××××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
申请费290元,申请人阳贻燕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魏运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曾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