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海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山东国曜琴岛(潍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李华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申请人:谢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华炜、谢莉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价值财产。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华炜、谢莉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曹玉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清美 书 记 员 刘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