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运忠,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保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运恒,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保靖县。双方系胞兄弟关系。特别代理。
被告:鲁秋月,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审理经过
原告彭运忠与被告鲁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运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881元,减半收取44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运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