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符尾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身份证号XXX。

被告:吴喜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身份证号XXX。

第三人:符秀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 原告符尾爱与被告吴喜章、第三人符秀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符尾爱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琼9701民初730号民事调解书中符秀丹对原告的债务为被告吴喜章与符秀丹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5日,被告吴喜章及其妻符秀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2万元整。借款到期后被告和第三人均未按时还款,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对被告和第三人提起诉讼,案号为(2019)琼9701民初730号。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意向,在被告吴喜章因个人原因不能到庭签署调解协议且经法院调解的情况下,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由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第三人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银行及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偿还15000元整。因第三人未按时还款,原告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7月13日向洋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0)琼9701执45号、(2020)琼9701执156号],并取得执行案款2017.90元,截至原告起诉之日尚有余款102982.10元未支付。综上,因被告和第三人是该笔款的共同借款人,且借款发生在被告与第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三人对原告所负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望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符尾爱诉讼期间于2020年11月4日以被告吴喜章系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为由,申请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回避。

本院查明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吴喜章为该院人民陪审员,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吴喜章是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原告符尾爱申请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回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为了便于本案当事人诉讼,由毗邻的儋州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原告:符尾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符秀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吴喜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符尾爱与符秀丹、吴喜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立案。

符尾爱诉称,(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人民法院认为,……(写明移送管辖的理由)。于××××年××月××日裁定:

……(写明移送管辖主文)。

××××年××月××日,××××人民法院以……(写明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写明对下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事实与理由的分析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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