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3145282705。
法定代表人:杨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锐华,系公司员工。
被告:唐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与被告唐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波起诉的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请求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唐波的起诉,且已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请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故本案按原告四川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四川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