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阿克苏地区天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0763759066Q,住所新疆阿克苏市教育路78号都市怡景小区幼儿园3楼1号-4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菊花,女,1990年出生。
审理经过
2021年6月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阿克苏地区天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阿克苏地区天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暖气费298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原告依据《十一团供暖承包经营合同》向十一团团部区域内的用户供热采暖,被告作为供暖区域用户应缴纳2928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阿克苏地区天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桂明之间的纠纷属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起诉人阿克苏地区天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提供被告的基本信息和明确的住址,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阿克苏地区天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